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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   为了发展学校的社会主义民主,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我校决定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挥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全力的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校。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人民路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化、改革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贯彻实施的决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奖惩制度,工资待遇,实施改革方案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集体福利费、勤工俭学费的管理使用和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一分为二,全面考察、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建立定期评议干部制度,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提职、晋升、或处分、撤换。

(五)按照主管机关的部署或主管机关同意,推荐或民主选举校长,并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七条:校长要负责或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行政方面的决议、决定和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校长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复议或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以报请主管机关和上级工会加以协调。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教育教职工提高主人翁责任感,发挥积极性、创造性。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校长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仍须执行校长的决定,并报请主管机关和上级工会加以协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凡是在我校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合同工、临时工除外)。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语文组、数学组、综合组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五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

教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可以依照民主程序,撤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应有教师、领导干部、工人,其中教学人员不少于60%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评议学校工作和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二)     有权参加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参加对学校行政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因工行使正当民主权利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要求,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意见。

(三)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带头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或特邀代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人民路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代表大会选举,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包括教师、职工、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教职工应占多数。

主席团的任务是:主持召开大会,大会闭会期间,可召集有关教职工代表参加会议,处理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组织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定和落实提案的情况,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

第十八条:教代会每三—五年为一届,每学期至少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说明情况,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如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或临时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作出决议,必须有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确定议题,要广泛听取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并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若干专门小组,其主要任务是,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收集、核实有关提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各专门小组有教职工代表组成,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也可聘请非教职工代表参加。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

(二)提出关于召开积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落实。

(三)开展民主管理的的宣传,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的素质。

(四)保障教职工代表的正当权益,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五)做好学校民主管理的其它日常工作。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参照《四川省普教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拟定的。

    第二十四条:请各位代表在本条例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人民路小学实际,对条例提出修改意见,使条例更完善。

         

00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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