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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案审查处理工作暂行办法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是代表反映群众的建议和要求,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一种重要途径。为了提高提案质量,更好地进行提案处理工作,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提案的立案

凡正式代表在大会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和要求提出的提案,经大会提案组审查通过后方可立案。

二、提案的范围

(一)凡属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令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本校改革、建设与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本校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提案;

4、本校教职工关心的其它方面的比较重大的建议和方案;

(二)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令、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3、纯属学术方面的问题;

4、纯属基层部门行使正当权力或完全应由基层处理解决的问题及纯属个人的问题。

(三)凡是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问题,可作为意见,亦由大会提案组视情况请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三、提案的提出

(一)代表提出提案之前,要弄清事实,按一事一案提出;

(二)代表提出提案,需由四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方为有效;

(三)代表提出提案,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日期瑁前交大会提案组,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另作处理。符合提案手续,但超过截止日期而又比较重大或紧急的问题,经提案组讨论决定,可列为提案;

(四)提案登记表由大会提案组统一印发,要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清楚;

(五)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做提案的附议人,但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由大会提案组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四、提案的审查与处理

(一)提案组要在会议期间完成对全部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经审查立案的,按提案内容由提案组分别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提案,经大会主席团讨论后提请校领导处理;

(三)所有承办提案的部门,都要按提案组的意见,在要求时间内认真负责的抓紧处理落实;办理结束后,要将提案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提案组(部门负责人要签字),提案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提案的代表或代表组,做到件件有落实、案案有答复;

(四)提案组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提案,对处理提案认真、及时、效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不认真负责、敷衍塞责、推委拖拉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进;

(五)在代表大会提案办理结束后,对提案及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

00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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